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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陕西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英文名称为“Shaanxi Tourism Vocational Secondary Specialized School”(缩写STVSSS)。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三渠镇挡驾桥村,邮政编码:713702。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由王新艳自愿举办,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咸阳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是陕西省教育厅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秉承崇劳创新、德技同修的校训,坚持“德能并举、理实一体、面向市场、务实创新”办学理念,面向旅游产业和酒店服务业,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为咸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咸阳市行政审批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为王新艳,学校开办资金为40万元,出资比例为1:1:1:1,出资人为王新宁:王新宁:王亮:李彤。
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五)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七)监督学校的改革发展;
(八)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支持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四)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五)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中国共产党陕西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参与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参与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任免和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参与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和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学校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意识形态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穷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九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支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工会承担。
共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一)选举、罢免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条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片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埋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及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学校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不得少干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八条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办、总务处、保卫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和文化教育系及基础课教学部、实验实训基地管理中心等教学部门,各部门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由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和教学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调出计划或意见;负责本系(部)的专业设置。
(三)组织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负责本系(部)的资产管理。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加强人防技防。
第六章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
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其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解聘、辞职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副校级领导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专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以上职称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中级职称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校车司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实际,确定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操守,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猎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其职能由学校学生处承担。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三)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四)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践行承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五)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一)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补助资产、受赠资产等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四)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实行集体决策;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
(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门禁管理和巡查;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防震减灾等应急演练;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食品采购、加工、留样等全程监控体系;
(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十条 卫生管理
(一)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定期开展卫生评比;
(二)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通风消毒;
(三)建立传染病防控机制,保障师生健康。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二)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终止情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退还学费等费用;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修改程序
(一)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联名提议;
(二)修改草案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修改后的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陕西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3月23日